2009年2月5日星期四

销售折扣

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故也称为折扣销售,

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均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即商业折扣直接以实际成交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原价格只留案备查,利用SAP的条件定价技术可以轻松做到这点,原价格条件类型可以以统计的形式显示在定价过程中,只有商业折扣后的实际销售价格才过帐到财务形成收入,此处不讨论。

销售折扣通常发生在商品货物销售之前!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在赊销过程中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实际上也包括供应商为了鼓励企业按期付款的现金折扣),对销售价格所给予的一定比率的扣减,SAP中,现金折扣率在Tcode:OME2/OBB8中定义支付条款中给定,典型的现金折扣可能用”3/10,2/30,n/60”表示,含义为:10天内付款给予3%的折扣,第11天至第3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60天之后付款没有任何折扣。SAP系统中提供了强大的应收帐龄分析和催款功能,可以定期打印出客户对帐单,逾期后能打印出多级催款函,在一些国家,逾期后甚至可计算应收帐款的利息。

国内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现金折扣采用总额法(国外也有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的)核算,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视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SAP现金折扣的实现方式:

(一). Tcode:OME2/OBB8中定义支付条款,这些支付条款被写入供应商/客户主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供应商/客户有财务视图和采购/销售视图,这两者都可以设置默认的支付条款的,关于支付条款本书相关部分有详细的描述,在物料主数据的销售视图1中也可选择该物料在销售时是否允许现金折扣。

(二).如下图,客户使用了系统默认的支付条款0003, 即”3/14,2/20,n/30”,注意一个重要的日期->基线日期,由它来唯一确定帐龄,这样可以避免如何计算帐龄的争端,严格地说,税法对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是有相关规定的,但实务中难于执行,比如有企业多次销售送货出去汇总开一张发票,个人认为, 基线日期应该以发票开具时间或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为准,总之尽量避免扯皮。

现在来简单描述一下相关的设计逻辑,SAP的财务模块设计比较有意思,会计凭证行项目包含了大量核算信息,如下图,看看会计凭证行项目表BSEG关于支付条款的结构

ZBD1T、ZBD2T、ZBD3T包含了一个支付条款(Tcode:OME2)的三个时间分段,ZBD1P和ZBD2P为对应的现金折扣百分率,因为支付时间点超过或到ZBD3T时已经是不含折扣率的。

在SAP中,应收应付(系统默认必定使用未清项管理)和以未清项管理的总帐科目实际上对应有未清项(Open Item)和已清项(Cleared Item)两套表,分别如下:

BSAK/BSIK:供应商(即应付)已清项/未清项

BSAD/BSID:客户(即应收)已清项/未清项

BSAS/BSIS:以未清项管理的总帐已清项/未清项

BSAK/BSIK和BSAD/BSID也包含字段ZBD1T、ZBD2T、ZBD3T、ZBD1P和ZBD2P,也就是说收款/付款(Tcode:F-28/F-53)和清帐(Tcode:F-32/F-44)带出的是所有供应商/客户的未清项,因为包含了那5个字段,也即能根据收款/付款或清帐与基准日期(字段ZFBDT)比较自动带出可以享受的现金折扣百分率。

(三).收款Tcode:F-28,因收款日为2008/01/19,在折扣日期内,系统自动带出现金折扣率3%, 33.33将进入财务费用,产生凭证为:

Dr: 银行存款 1077.67 元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33.33元

Cr:应收帐款 1111.00 元

同样,如果是供应商付款,如下图,假设供应商应付帐为1111元,在折扣期付款,则抵减财务费

用33.33元, 如下图,在”标准”页,看到应付帐为1111元,在”部分支付”/或”剩余项目”屏中,可看

到净值金额为1077.67,如果需要,在此屏还可选择一现金折扣原因代码。

这种处理方法正好符合国内总额法的核算方式,现在留个读者两个问题,SAP作为全球化的

ERP系统,显然它必须满足各种会计准则,问净额法在SAP系统中如何处理?

另一个有趣的问题是,象上面如果是部分付款,如何确定现金折扣?

(四).现金折扣科目配置Tcode :

OBXI: 现金折扣费用(收款时发生的财务费用,借方发生额)。

OBXU:收到的现金折扣(因及时付款“收”到的财务费用,贷方发生额)。

OBXL:按不同收付原因代码发生的现金折扣财务费用。
二.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和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

税法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在冲减当期销售输入会计处理是相同的,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要同时用红字冲减相应税额 。

销售退回:销售退回在冲减销售收入同时还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关于销售退回实际上包括补货和退钱两种处理方式, 补货又可包括补充原货或换货,销售退回流程稍后再做讨论。

关于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摘录一段国内的会计处理方法并附注SAP SD模块的

处理方式,分以下业务场景:

1、客户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客户可只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退还给企业,企业处理又分以下业务方式:

1. 如果企业会计未入账则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此时客户和企业双方双方都未入帐,再重新开发票给客户就行。
2. 如果企业已入账,则需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联粘于红字发票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到此ERP系统冲销了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对于企业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

注:未收到客户退还的专用发票前,企业随意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SAP提供了借项凭证和贷项凭证处理类似业务, 在VA01建立借项凭证和贷项凭证可以参照原来的发票号(此处指SAP中的Billing No.), 借项凭证和贷项凭证有以下几个特点:

I. 不涉及交货,正好处理不再需要交货的销售折让业务。

II. 可以冻结形成发票(Billing),需要审批才形成发票。

III.如果可能,形成发票后可以冻结形成财务凭证,审批后才产生会计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解释说如果允许纳税人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另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税链条的中断: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造成购买方多抵扣进项税,同时,在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方对单独开具的红字发票直接冲减销售收入,而对购买方很容易取得的折扣不冲减其进货成本,从而造成虚列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并且税务机关查起来也非常困难,于是制定了不允许单独开具折扣额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标准的SAP贷项凭证只是调整金额,即普通红字发票,这种直接冲减的方法实现销售折让相对简单,一般针对无增值税的国外业务, 而根据国内增值税管理要求,一般都是先用红字专用发票冲销,随后在对变更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标准贷项凭证方式在国内实施会比较困难。

当然,可以增强贷项凭证,因销售折让不涉及交货,使用贷项凭证(可设置必须参考原订单的发票创建)不需要直接去冲原销售订单对应发票,在介绍销售订单类型时,我们已经知道想标准销售订单的开票配置大都是交货相关的开票类型(Tcode:VOV8,而借项/贷项凭证则通常为销售订单相关的开票类型),这样特别是后台自动产生发票的企业,冲销标准订单的发票而未冲发货(Tcode:VL09)则该订单如果未及时处理会显示在开票列表又自动给开票了,使用贷项凭证产生下列凭证:

 借:应收账款—客户X(红字)

   贷:销售收入 (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修改折让后的价格再开一张折让后的发票给客户(此时使用借项凭证?),如果使用了贷项和借项两种凭证类型,还不如红冲原Billing修改价格再开票,注意在SD模块可能是一个或多个销售订单为的一个/多个交货单产生一个Billing,一个交货也可分开多次Billing,Billing是SAP系统的“发票“号,通常可将Billing的相关信息导出到金税系统去开正式的增值说发票。

为了确保证SD模块的Billing对应的会计凭证为红冲, 需要在定义发票类型(Tcode: VOFA)时选择反记帐标志。

  2、如果客户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则客户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企业作为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企业未受到证明不能开红字专用发票。

三、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销售佣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计入营业费用。税法规定销售佣金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符合条件的佣金计入营业费用税前扣除,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而少缴流转税,不过,大概是为了鼓励出口创汇吧,出口货物佣金除外,出口货物佣金应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 给

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包括现金返利、赠送实物(实物返利)或向商家投资等。

按照税法规定,销售返利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或协议标明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且从商场取得能够证明返利金额的发票,发票上写明是销售手续费或销售返还的,销售返利在实际支付的当期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视为销售回扣,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SAP SD模块专门提供了三个子功能来处理此类业务,即免费赠品(Free Goods,包括买A送A,买A送B等)、购买红利(奖励销售,Bonus Buy)和回扣处理(回扣?不大好听,Rebate Process),功能强大,配置路径如下图,稍后简单介绍一下其用途。
四.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前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证或者是暗箱操作而不能案规定在账面上反映。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账外暗中”回扣不大可能是正当。

代销和买断销售

联合石化:统一采购原油,生产计划部统一安排,资源有限情况下个炼化厂可能抢.

统一采购统一销售.

北京销售公司统一销售:

分公司:买断销售(财务上已经做了资金集中)

股份公司:代销(暂时没有做资金集中)

注意代销和买断销售在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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